“独向沧浪亭icon外路,六曲栏干,曲曲垂杨树”,民国时代国学大师王国维曾对朴木杨树有过如此的诗语。细品之下,景入眼帘,沧浪之外,亭亭玉立,堤径通前路。此番景色美妙绝伦,无不让人顿生怜惜之意,无不让人以之为财富,正所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人鼠目寸光,为了一己之私,蝇头小利,破坏自然之美,破坏生态和谐。今天就通过相关案例给大家普及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例〕 张某在未经树权人同意及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砍伐所在地杨树582株。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涉案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约160立方米,经济价值2.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八万元赃款发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小结〕 张某最终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大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的生态理念,如此方能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徐徐展开美丽中国的山水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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