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三江源自然保护区
——————守护我们的自然净土
三江源区位于青藏高原腹地、青海省南部,为长江、黄河和澜沧江的源头汇水区,总面积36.3万km2,约占青海省总面积的50.4%。该区域是长江、黄河、澜沧江三大河流的发源地,被誉为“中华水塔”,具有青藏高原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典型特点,是我国江河中下游地区和东南亚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屏障。该区域动植物区系和湿地生态系统独特,自然生态系统基本保持原始的状态,是青藏高原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和生物种质资源库。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整个三江源地区生态类型最集中、生态功能最重要、生态体系最完整的区域,也是青藏高原生态系统的核心保育区,在我国西部生态与环境保护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该保护区是我国海拔最高、面积第二大、高原物种多样性最为集中的超大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中国建立的第一个涵盖多种生态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群,保护区总面积为15.23万平方公里,占三江源区总面积的42%,占青海省总面积的21%,
三江源保护区是在三江源区范围内由相对完整的6个区域组成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涉及青海省的玉树、果洛、海南、黄南藏族自治州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17个县市,包括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玛沁、甘德、久治、班玛、达日6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杂多、治多、曲麻莱、囊谦、玉树6县,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兴海、同德2县,黄南藏族自治州的泽库和河南2县,格尔木市管辖的唐古拉山乡,行政区划上共由70个不完整的乡镇组成。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以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条大江大河源头生态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因其地理区位独特,保护对象复杂多样,根据主体功能,国家将其定为以高原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功能的自然保护区网络。核心区面积31218平方公里,缓冲区面积39242平方公里,实验区面积81882平方公里,分别占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20.5%、25.8%和53.7%。在所有核心区中,主体功能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分别占核心区个数的42%,面积的54%,其次依次为野生动物、典型森林与灌丛植被。在空间布局上,中西部以野生动物类型为主,东部以森林灌丛类型为主,湿地类型主要区划在源头汇水区和高原湖泊周边。
法治是自然保护必不可少的,三江源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1998年9月29日修订)、《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水土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水法》(1988年1月21日,2002年8月29日修订)和《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退耕还林条例》(2005年1月.7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草蓄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2005年4月25日)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年11月7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2月25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2年3月28日)等政策性文件,给三江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三江源生态保护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握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对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矛盾,进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撰稿人:刘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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