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法语,讲述环境法之变迁
--许昌学院法学院“绿源守卫,环保先锋”社会实践队
环境法作为我国乃至世界上各国都很重视的一部法律,对我们保护环境,防污治污方面起到指导作用,同样也能为我们社会实践活动指明方向。今天杜睿同学就来到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我们讲述环境法的变迁。
首先讲述的是环境法的由来,环境法古已有之。先人们朴素的环境保护的意识正是我们环境法的雏形比如:禁渔禁猎换得万物休养生息。到了近现代,环境法虽没有以完整法律的形式显现,但早已密集散布在各个单行法之中,为后来我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基础。
之后讲解了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50~60年代,陆续颁布了一些关于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法规。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批转了这次会议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10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随后,又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其他一些法规以及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日益加强。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撰稿人:马景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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