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5日,携法熠行实践队财务管理小分队开启了暑假实践第一站——法院庭审旁听。在地表温度直逼40℃的夏天,小队成员不惧炎夏不畏长途,在发生许多意外的情况下,依然共同前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到达法院后,大家就被威严肃立的法院所震慑,这个代表着正义,为无数人带来希望的地方让人望而生畏。根据安保人员的指示,小分队通过层层安检,进入法院,通过指示牌的指引找到了提前商定旁听的法庭。法庭里分列明确的席位显示着这是一个极为严肃的地方,容不得一丝喧嚣。
小组成员在开庭审理时,目睹了案件双方的一些交涉。案件的大概是原告方公司控诉被告方公司在收到原告打款后,并未将原告交由被告负责赶制的手套送达第三方,导致原告方公司对第三方公司违约,不仅要偿还打款还需支付违约金。而被告方公司认为,原告方公司打款系被告在疫情期间交于原告方公司股东兼法律代表人陈某投资生产口罩后,返还打款以及获利的费用,且对于原告方公司所提及手套赶制并不知情。与此同时,原告方公司也表示对于被告方公司所述口罩生产并不知情。
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方提供有大概三点证据:
一是原告方公司代理人具有提起诉讼权利的相关证明,这点双方都没有异议;
二是原告方公司在给被告方公司打款的款单上备注有货款一项,提出被告所主张打款为投资生产口罩以及获利的费用不合理,而被告则提出原告在给被告打款前并未签署相关合同,且打款备注并不具有法律效果;
三是湖南省关于原告方公司对第三方公司违约的相关诉讼书,而被告方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被告方提供有大概三点证据:
一是被告方公司与原告方公司股东兼法律代表人陈某的聊天记录;
二是被告方公司股东黄某以及他的妻子前后相加打款二十万的相关记录;
三是前面所提及的投资口罩生产的相关群聊记录,由此证明被告所获原告打款为陈某投资生产口罩后返还打款以及获利的费用,而原告方公司认为其与本案无关。
在本案中,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点便是,双方对于各自所面对的对象认知并不完全清楚,双方都是通过陈某进行交易,并未有过直接交易,而所有疑点都聚焦在陈某身上。
经过讨论,小队成员一致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事案件。首先,原告公司在不具备签署第三方公司相关合同的能力时签订合同,造成第三方公司损失,成员们认为涉嫌欺诈;其次,陈某对于原告方公司表明的可以解决手套事项的表现,以及对于被告方公司表明的投资生产口罩后十倍返利的表现,成员们也认为涉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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