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领域内的虚拟财产权所有权问题研究
在早期的准备工作结束之后,团队成员于7月12日开始进行关于“游戏领域内的虚拟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以腾讯诉DD373为例”的实践活动。由于团队成员居住地分散,他们通过线上会议讨论确定了成员们的实践内容和具体分工,实践工作得以有序展开。
为了加深对案件的了解,团队成员观看了此案的庭审视频,游戏内的虚拟财产所有权与自身的利益关系密切,团队成员观看的格外细致,在观看完之后,他们对基本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之后,他们对诉讼双方的诉讼请求、答辩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将原被告诉求的争议点列明。原告腾讯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对嘟嘟公司实施惩罚性赔偿4000万元,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为4017万4895元,要求嘟嘟公司立即停止对DNF的logo、人物、道具等美术作品的侵权,包括官网、手机APP、公众号。被告嘟嘟公司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依据,被告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次庭审中,原告认为包括游戏币在内的虚拟财产,属于腾讯的数据,所有权属于腾讯,玩家只有使用权。这明显超出了游戏受众的认知,令人啼笑皆非。
看完了庭审视频,他们虽然对该案大致了解,但他们的观点仍缺乏法律性知识的支撑。于是我们着重学习并记录了双方律师的意见,由于腾讯方诉讼代理人的关键意见如虚拟财产所有权属于腾讯等观点有强词夺理之嫌,他们将理解与讨论重点放在了被告方律师的意见:“首先,对游戏帐号的属性的理解,我们认为应当把它作为一个整体,结合具体的语境去考虑,要将游戏帐号和游戏帐号下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和道具,装备和游戏币结合起来定性。第二,在询问环节。原告的代理人一直说DNF游戏中,腾讯用户有一个协议,所以说对协议中有关的这样一个帐号和游戏币等等有约定,但是我们要说的是:任何合同的约定必须是依法公平进行,否则应将民法典第127条置于何处?第三,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一定要回到法律的框架。综上所述,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的行为标准,完全是由原告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方式强加给用户的,并且是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剥夺用户对游戏账号、游戏道具和游戏币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经过讨论,他们对dd373方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更高的认同度。
虽然团队内对此案的观点较为一致,但为防止闭门造车,他们制作了一份问卷调查,该调查问卷一共搜集了160份样本,调查问卷的受众主要年龄层为15-25岁,其中30%为DNF玩家,65%为其他游戏玩家,仅有5%不到的受众不是游戏玩家。样本方面较为切合本次调查的主题,具有针对性。对收集到的样本进行分析后他们发现,大家对所玩游戏的服务协议了解轻微,对服务协议的文本内容知之甚少,遑论法律层面的理解。另外,大多数人认为其拥有对游戏内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交易,这与他们的想法不谋而合。
1.发放调查问卷
除了在网上搜集相关的意见和资料,线下法院调研也是他们的实践内容之一。7月16日,团队成员前往当地法院进行调研,针对该案请教司法工作人员意见,并进行了讨论。司法工作人员秉持审慎的态度对此案进行了分析与评价,解答了成员们的一些疑惑。结束之后,他们还就职业规划展开交流,为团队成员提供了宝贵意见。与此同时,身在各地的团队成员手持统一的问卷与宣传材料对路人进行分发,咨询意见,简短讨论。至此,他们对该案有了更深层面的理解。
2.法院调研
团队成员认为:DNF虽属腾讯公司所有,但其声称“玩家的游戏币、装备乃至角色归腾讯所有,玩家只有使用权,没有权利私自进行交易买卖”,涉嫌侵吞玩家虚拟财产。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虚拟财产领域的立法并不完善,对企业缺乏规制。国家应重视公民在虚拟财产领域的权利,推动立法。使玩家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拥有所有权以及一些衍生权力。否则,玩家在娱乐之时仍在为游戏公司无偿劳作与付出?游戏公司应与玩家良性互动,不互相挖坑添堵,这既有利于娱乐身心,也能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
团队名称:游戏领域内的虚拟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实践团
http://www.dxsbao.com/shijian/378120.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