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勒养老保障新蓝图之居住权养老(Ⅰ)
中国青年网郑州7月26日电(通讯员 曹则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多元养老保障机制国情观察实践团于7月26日,按照既定的计划,对居住权养老进行调研。
【调研背景】
去年,万众瞩目的《民法典》出台,其中对一项新增的物权进行了规范——居住权。来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多元养老保障机制国情观察实践团通过查阅资料,认为这将为勾勒养老保障新蓝图提供新路径。
【调研实施】
实践团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居住权养老”是什么?
实践团通过研究相关文献,认为“居住权养老”的核心就是借助法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保障,实现老人即使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亦能享受到终身居住权益的状态。由此让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们能够安稳地居住。
其次,既然子女赡养老人为道德和法律所要求,居住权养老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民法典中新增的“居住权”对于老人的养老权益保障来说,是否可有可无呢?
其实不然,因为现实中有很多子女无法真正履行这项义务。在当今购房压力频增的背景下,很多子女本就很难解决自身的住房问题,对父母的养老保障更是难以提供帮助。
同时,“逆向抚养”的现象普遍存在——父母需要拿出毕生积蓄,甚至变卖旧房来为子女购置成家的新房。这个新房的所有权,由于家庭观念的影响,通常是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我们知道,所有权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地处分其财产,那么已经用尽积蓄或失去老房,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对于新房的居住权利何以保障?这就是我们期望“居住权养老”制度解决的问题。
“居住权养老”制度的落实情况如何,又有哪些待完善之处?
经过实践团的观察,“居住权养老”在现实中存在以下几项阻碍:
(一)“居住权”的普及程度较低,很多老人无法切实掌握制度的武器。
实践团在走访老年社区的过程中了解到,谢女士就是自掏腰包为儿子买房的一位老人。去年,谢女士的儿子结婚,谢女士将老家县城里的房子出卖,替儿子在郑州交了首付。关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谢女士表示:“既然是给儿子买的婚房,房本上写的肯定是他和他媳妇的名字了。”由于乡下的房子已经不适宜居住,谢女士现在与儿子和儿媳同住在新房中。
当问及是否了解民法典新规定的“居住权”时,谢女士表示没有耳闻,但同意这会对老人的居住权利提供保障,尤其是对于无其他住房而与子女同住的老人。
(二)“居住权养老”制度在现实中,会遇到家庭成员之间谈法律问题的尴尬。
实践团在采访中发现,多数老人都同意“居住权”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但部分老人认为,毕竟都是一家人,在给儿女买房时提出“居住权”多少有点伤感情。同时,《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规定采用的是订立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而老人们对于“伤感情”的担忧,势必会影响居住权的设定与实现。
了解到这一实际情况后,实践团研究认为,在“居住权养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对于特定房屋有紧迫居住需求的老人,可以增加保护力度,规避家庭成员之间谈法律问题的尴尬,使其在满足某种条件时,能够自然取得对房屋的居住权。由此,“居住权养老”的制度或许能更好地实现其产生时的目的。
【调研小结】
《民法典》新增规定的居住权将有利于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居”,让“逆向抚养”现象下自掏腰包为子女买房地老人们不被轻易地剥夺居住权利,保障他们安心地颐养天年。而基于居住权运用不广泛的现实,我们的社会可以加大对“居住权”的宣传力度,让老人们真正掌握法律的武器;同时,“居住权养老”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让老人们不必为亲情之下谈法律而发愁。
经过这部分的实践,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多元养老保障机制国情观察实践团对居住权养老的内涵和现实意义,以及其在实践中遇到的部分阻碍有了更多认识。实践团将会在接下来的调研中继续观察“居住权养老”的落实情况,及其与其他养老方式的差异和互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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