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苏州7月23日电(通讯员 张阳子)近年来,污名化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随着《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颁布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加强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关注。从2021年7月11日起,为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探究加强烈士人格权的保护路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碧波不尽尘难染,芦荡深处革命情”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在前期大量文献阅读与问卷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加强保护英烈人格权路径的思路,并邀请到三位司法实务人员就英烈名誉权诉讼主体、英烈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性及提议可行性等进行了深入的采访,采访分别在张掖、泉州、辽宁进行。
团队先联系到了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的尹律师。当谈及诉讼主体问题时,尹律师表示,现行法律规定的主体确实只有检察院和烈士的近亲属,但是,尹律师个人认为应进一步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更好地维护英烈尊严,应当许可社团组织、公民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权利,因为现实中确实可能会出现对一些过世时间比较久、没有近亲属的烈士名誉提起诉讼主体资格要求较高、保护难度比较大的现象,如果涤除社会的保护监督,可能会加重检察机关负担。还有比如说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建议增加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场所的内容。
团队还争取到了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受访许可,进一步从司法实务的视角进行探讨。该司法局工作人员提到,为进一步加强普通民众对英烈名誉的保护意识,他们曾经组织过相关的普法宣传,在官方的公众号中推出了相关的普法文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热烈的反响。对于英烈名誉的特殊性,该工作人员提到:“比起我们普通人来说,英雄烈士代表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去奉献牺牲,代表一种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损害烈士名誉无疑是会对我们的民族情感和国家情感造成损害,跟我们普通人的名誉相比,是从私法领域上升到公共利益的领域,所以需要我们更大力度地进行保护。” 对于团队提出的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英烈的名誉,是否应该将普通民众也纳为此类诉讼的适格原告范畴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认为,实践团队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但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从主观层面上看,获得巨大关注的污名化烈士事件背后意味着巨大的流量,不排除有目的不纯的人会借机炒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障原告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持续的积极性。此外在客观方面上来说,诉讼是较为专业的事情,并非所有民众都能如公诉机关一般具备专业的人员以及专业的技能,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由普通民众提起诉讼,赢得诉讼、维护好烈士名誉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探讨如何维护好烈士的名誉。若能在这两个方面设置相应的标准进行完善,那么允许普通公民也对此类行为提起诉讼,不失为一个比较创新的尝试。
此外,团队还联系到了甘肃省张掖市一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进行访谈。接受采访的法官认为,对于是否应将诉讼主体扩大到全体普通公民的问题,第一,若将诉讼主体扩大到普通公民,作为原告的普通公民与所诉法益不具有密切的法律关系;第二,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不同于普通公民人格权的最大特点即其具有国家意志、民族精神的象征性,比起私权益更多的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更适合提起此类诉讼。其他对污名化烈士行为深痛恶绝的普通民众与社会组织,应当履行向公诉机关报告、检举的义务;最后,该法官认为,诉讼审判虽然是最有力的制裁污名化英雄烈士行为的途径,但这应该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绝不应该仅仅依赖司法机关的制裁,更应当从源头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尊重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意识。
当人们在讨论如何更好地保护烈士名誉时,这不仅仅是在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在讨论我们的民族情感、民族精神如何传承的问题。从1840年中国的国门被大炮打开以来,在推翻“三座大山”、追求革命胜利、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涌现了无限仁人志士。他们以大无畏的精神、伟大崇高的信仰投入到革命事业当中,成千上万的先烈用他们的鲜血铸成了新中国,他们的事迹所体现出来的精神组成了我们民族基因不可割舍的重要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污名化英烈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英烈事迹的否定,更是对其背后所蕴含的精神的否定,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否定。在国民文化自信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严惩污名化烈士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进一步明晰相关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后续程序,具有其必要性以及现实性。因此,烈士污名化的问题绝不容许丝毫的马虎,应当认真对待。面对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我们不应成为鲁迅笔下的看客,而应该成为一名守护者,坚定地保护革命烈士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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