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污名化英雄烈士名誉、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为探究类似行为的法律责任,苏州大学“碧波不尽尘难染,芦荡深处革命情”烈士名誉保护暑期实践团队争取到了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的受访许可,实践团队通过深入访谈的形式,聆听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实务中的工作经验,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探究最大程度地保护英烈名誉的方式。
近些年,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现象并不鲜见。从2013年的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案,到2016年的侵害邱少云烈士名誉纠纷案,再到2021年在微博发表相关诋毁英烈名誉的辣笔小球事件,英烈的名誉保护成为了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为进一步加大对污名化英烈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实践团队采访的该司法局工作人员也提到,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民众对英烈名誉的保护意识,他们曾经组织过相关的普法宣传,在官方的公众号中推出了相关的普法文章,在社会上产生了热烈的反响。对于英烈名誉的特殊性,该工作人员提到:“比起我们普通人来说,英雄烈士代表着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去奉献牺牲,代表一种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损害烈士名誉无疑是会对我们的民族情感和国家情感造成损害,跟我们普通人的名誉相比,是从私法领域上升到公共利益的领域,所以需要我们更大力度地进行保护。”
在诉讼中应该通过怎样的程序来最大程度地保障英烈的人格利益,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实践团队在过去一年的文献查阅中发现,目前学界对于保护烈士名誉起诉程序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起诉主体的确定。传统的观点认为应该将起诉主体局限于英烈的近亲属,但这显然不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英烈的名誉,司法实践的操作也早已突破了这一传统观点,将检察机关纳入到了此类诉讼的起诉主体范畴。实践团队在过去一年的理论调研和实践探究中认为,既然要最大程度地保障英烈的名誉,那么应该将普通民众也纳为此类诉讼的适格原告范畴。但由于缺乏司法实务的经验,实践团队对此次采访的司法局工作人员进行深入的访谈。
该工作人员认为,实践团队的观点具有一定的创新价值,但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从主观层面上看,获得巨大关注的污名化烈士事件背后意味着巨大的流量,不排除有目的不纯的人会借机炒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障原告在后续诉讼过程中持续的积极性。此外在客观方面上来说,诉讼是较为专业的事情,并非所有民众都能如公诉机关一般具备专业的人员以及专业的技能,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是由普通民众提起诉讼,赢得诉讼、维护好烈士名誉是存在一定难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探讨如何维护好烈士的名誉。若能在这两个方面设置相应的标准进行完善,那么允许普通公民也对此类行为提起诉讼,不失为一个比较创新的尝试。
当人们在讨论如何更好地保护烈士名誉时,这不仅仅是在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更是在讨论我们的民族情感、民族精神如何传承的问题。从1840年中国的国门被大炮打开以来,在推翻“三座大山”、追求革命胜利、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涌现了无限仁人志士。他们以大无畏的精神、伟大崇高的信仰投入到革命事业当中,成千上万的先烈用他们的鲜血铸成了新中国,他们的事迹所体现出来的精神组成了我们民族基因不可割舍的重要部分。污名化英烈的行为不仅仅是对英烈事迹的否定,更是对其背后所蕴含的精神的否定,是对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否定。在国民文化自信日益加强的背景下,保护英烈人格利益、严惩污名化烈士行为的呼声日益高涨,进一步明晰相关诉讼的起诉主体以及后续程序,具有其必要性以及现实性。
http://www.dxsbao.com/shijian/383566.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