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通常出现于民事诉讼中,在庭审之后,法官会按惯例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可能这个问题在有些人眼中会觉得有些多余,都已经打起官司来了,怎么还会在这个马上出判决的时间里放弃?
其实并不是这样,调解在政府处理民事关系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意义。首先,调解这个程序很大程度上提现了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理念,人民的内部矛盾在人民内部解决,只有在人民无法解决时,政府机关才出面调解,体现了我国对人们自主调解矛盾自由的肯定。其次,在经历过开庭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官与律师的分析下都会大概清楚判决结果对自己的利弊,所以给了双方一个再次商量的余地,避免了更多不必要的程序;最后,很多民事纠纷其实就是一时冲动而产生的矛盾,事情本来不至于发展到对簿公堂,而在经历过法官的劝解后往往可以后知后觉,因此这个程序的出现也给了大家缓和矛盾的机会,有助于维护老百姓之间的关系与以和为贵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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