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法治未来”正能青年社会实践团
到峄城区人民法院调研学习基层矛盾化解机制和《民法典》实施的有关问题
为了解学习基层矛盾化解机制以及进一步调研《民法典》实施的有关问题,7月23日上午,在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宗磊,校团委书记王振,校团委指导老师刘岩,法学院辅导员魏晨晨带领下,实践团一行到峄城区人民法院参观调研,并举行座谈会。峄城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晁储卿及峄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出席座谈会。
实践团一行参观了峄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少年法庭,以及峄城区人民法院党建办公室,在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实践团成员旁听了一场“经济纠纷”案件庭审。
会上,晁储卿副院长就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矛盾化解机制等方面向实践团做了详细介绍,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宗磊就学院办学理念、学院发展建设等基本情况做了具体介绍。
晁储卿指出,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一是能缓解当事人诉讼压力,让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更能发挥主体地位。二是能更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推动诉讼效益最大化。
晁储卿指出,要将矛盾调解制度向基层延伸,以“枫桥式”机制为要求和目标,深入推进“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枫桥式”经验走深、做实。
司法诉讼机制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司法被称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纠纷在诉讼中被消化的最理想的方式就是调解方式,调解以其所具有的省时、省力、低成本、效率高的优势,在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减少社会稳定隐患、节约审判资源等方面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机制的完善,是法官智慧的体现,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善于把握调解机会、研究调解方法、讲究调解艺术,用足用好调解手段,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提供新的社会设计、解决机制和社会理念。
近年来,峄城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调解规律,努力构建纠纷调解的新机制。一是明确指导思想,强调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诉讼调解,尤其在民事诉讼中,强调要站在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调解工作放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定位和思考,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二是着重调解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多调少判、案结事了、诉息人和”的原则,尽可能用调解的方式消化矛盾,并把调解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作为考核指标。三是拓宽调解范围,把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婚姻家庭类等传统类型及非财产案件、法律适用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的案件、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社会效果更好的案件都考虑纳入了调解的范围。
张宗磊在座谈中指出,大学生社会实践就是要深入基层,切身了解感受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聆听百姓心声。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真正能了解基层的基本情况,结合专业所学,切实为基层人民群众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作为法科学生,要有清洁的心、正直的灵,心存善良,紧紧地握住老百姓的双手。
会上,双方还就《民法典》实施的有关问题做了交流。双方指出,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昭示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权利的珍视与保障,也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正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法典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如今,民法典颁布已一周年有余,司法机关要随着民法典实施的不断深入,让司法和民意共频共振,让社会与法治相互成全,让人民群众在民法典的庇佑下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法学生要做好法律的宣讲人和解说人,坚定法律信仰,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捍卫法律尊严,积人文底蕴,昌法治文明,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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