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调研 法学院】
调解建设正当时
经过小组调研发现,该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基层组织机构基本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基本形成。所进行实地调研的乡(镇)都设有固定的人民调解庭,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了“五有”、“四落实”和“六人民调解网络基本形成。
基层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及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需要,乡镇调解组织均由乡镇有关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都是调委会成员。为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各县区政府还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作用,选派具有法律知识、作风过硬、热心为民服务的司法干部担当司法所长,大多数县区解决了司法所长的副科级待遇,使司法所在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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