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对法治乡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和国家将建设法治乡村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乡村振兴实践队走进治河三村,实地探访了解法治乡村建设情况,考察法治乡村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同时治河三村的村委书记也接受了乡村振兴实践队的采访。村委书记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在农村,有时行政指令是没有道德教化行之有效的。作为在特定空间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群体,村民普遍具有很深的地方文化认同感,很多已经内化为人们的行为自觉,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遵循乡村文化价值,挖掘乡村自治与德治资源,发挥乡村熟人社会的教化功能,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是提升治理水平、实现乡村善治的一条必由之路。”在此次实践中,乡村振兴社会实践队深刻感受到乡村依法治理的过程是漫长且艰辛。在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中,一方面要以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为抓手,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带领乡村群众依法正确处理公共事务的作用,依法组织村民开展自治,同时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程序,加强乡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另一方面要构建完善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立足解决农民“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持续推动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纵深延伸、全面覆盖,加快形成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乡村群众找得到法、用得到法、信得过法。与此同时,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综合运用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方式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筑牢乡村社会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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