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财富之母、农业之本、农民之根。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关系安排,是一切制度中最为基础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站在新的时代起点上,系统梳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论述,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因此,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裕农乡野社会实践队深入农村,针对土地问题进行调查。
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有利于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提高其从事农业活动的积极性。在明确提出“三权分置”之前,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保障。“三权分置”政策明确规定,在依法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经营权,并保障经营主体稳定的经营预期。该规定对于发展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稳定的经营权减少了经营主体投资农业活动时的顾虑,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活动时敢于加大各项配套设施的投入,从而促进农业发展方式的升级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其次,经营权的可抵押性能够为经营主体发展农业引入所需资本,从而间接稳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而促进农业生产“投入—收益—投入”的良性循环。
在调查过程中,队员发现当前的土地制度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现行体制下难以真正实施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缺乏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难以形成土地规模收益等。
因此队员认识到要改革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坚持农村土地所有制方向,确定农地产权主体,规范农地产权界区,防止农民承包经营权随意受到干涉,确保农民拥有农村土地完整的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土地权利的完全实现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方面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塑造微观的农业市场经济主体,另一方面使土地产权能够进行市场化流转,在市场流转过程中达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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