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增强团队对寒假社会实践研究内容的理解,更好的推进寒假社会实践的展开。东南西北队通过阅读中国知网、万维网等平台的文献与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对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等词汇有了新的认识。
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各国在法律上几乎都认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由非违约方享有。在我国则分为两个学说,“否定说”与“肯定说”。
王利明教授持“否定说”,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解除权主体应当限于非违约方,《民法典》的合同编不宜承认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这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也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防止违约方从解约中获利,并有效保护非违约方。只有在出现合同僵局的前提下,非违约方才能提出解除合同,由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终结合同关系,并不是违约方自主解除了合同。
王俐智学者持“肯定说”,他的这篇文献,通篇讲解了违约方拥有合同解除权,为了打破合同僵局必须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他通过对《民法典》第580条的分析,将其第二款解释为“合同终止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认为只要违约方在诉讼中明确表达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抗辩,就可视为其请求解除合同。
但不管怎么说,无论违约方是否拥有合同解除权,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打破合同僵局,合同僵局是否形成和是否要打破都需要由法院来判断,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司法解除应符合:1.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2.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3.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在当事人并未要求解除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本次寒假社会实践,通过综合阅读文献与文书整理,撰写文献综述,团队成员对该课题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为东南西北队进一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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