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意义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当代中国,探索、研究和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转变领导方式,把矛盾纠纷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的需要
领导方式也是执政方式。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人治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而不习惯法治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反映到矛盾纠纷解决方面,表现为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推诿;或依赖“青天”,领导不批示不过问便解决不了。或事不关己,听之任之,事态不恶化到不可收拾便麻木不仁,等等。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规范了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主体、规则和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一直以来在纠纷解决问题上存在的各种弊端,进而形成科学化、常态化和法治化的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种新型社会关系的发生,民事经济纠纷大量出现,如果一味倚重诉讼,否认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其结果必然是法院积案如山,不堪重负,从而导致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以及投入司法的资源无法与诉讼量的增长速度相适应等问题。如果以增加法官人数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随着诉讼的增加,将引起法官、律师社会需求的上升,并进而涉及法学教育,扩大法学院的规模,增加法学教授和学生的数量,从而导致整个司法机制的过于庞大和整体质量的下降。因此,对纠纷进行分流,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弥补诉讼的不足,分担诉讼的压力,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成为必然的选择。
三、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公民选择权的需要
权利的设定,是为了赋予公民更大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剥夺他们的选择权和自主权。在社会主题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时,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其自主的选择权和处分权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欲使基本权利获得程序保障,就应当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民事程序选择权作为一项程序权利,是立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对当事人进行程序关怀的体现,它强调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观能动性,鼓励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程序,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现代型纠纷的现实需要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作为非国家权力支配的生活空间随着国家权力的退缩而得以复苏。然而随着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一定的社会领域,由此产生的权力空白缺乏有效制度的填补,多种利益主体开始了新社会背景下的角逐。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出现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由于法律和诉讼程序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及时妥善地解决这些纠纷,不利于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预防性引导,避免冲突的发生。对抗式的诉讼程序妨碍了争执的和平解决,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对于争议发生后,彼此必须继续打交道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雇主与雇员、房主与房客、夫妻、邻里关系等,对抗式的诉讼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因此,从法院及争议当事人这两方来说,都有重新思考解决争议方式的必要,于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五、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群众上访的需要
导致当前各地群众越级上访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乡镇(街道)基层政府对当地的矛盾纠纷处理乏力,甚至个别地方出现群众“告状无门”的现象,使群众不得不到上一级政府上访,寻求解决。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初始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边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是通过在乡镇(街道)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的方式,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使群众的意见有地方反映,矛盾纠纷有地方受理,困难有人帮助解决,真正成为一种便民利民的措施。同时还可以利用纠纷解决服务中心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从而及时解决矛盾,减少群众越级上访,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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