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想每一种行业的从业者都难免会落入精英主义的窠臼。法学亦不例外。但法学却又是万万不能怀揣精英主义的思想的,因为法律是和人民站在一起的的。当法学人执着于名词与概念的周旋不能自拔时,人民眼中的正义,就开始逐渐扭曲了。这样执着的人, 如果有一日坐在高高的审判席上,在众人的注视下审判复杂的案件,他能否做出满足众人正义感的判决?
法律学多了,渐渐就丧失了人性。此言言之颇重,但我愿意以一种新的说法重新表述——“法律学多了,渐渐就丧失了朴素的正义观。”
更令人心惧的是,人民朴素的正义感往往还被视作为无知的舆论,法学生反而要竭力避免,高举起“舆论不能影响司法”的大旗。舆论固然不能影响司法,审判不是选举,不是哪一方得票多,哪一方就能胜利。司法审判要讲证据,讲法律。但当这句话嬗变为似是而非的“舆论不能影响立法”时,问题就随之而生了。
如果舆论不能影响立法,那我们法律的根基来自于哪里?
西原春夫说,法律的根基来自于国民的欲求。在我看来,民意,也唯有民意,是法律的最高的来源。
如果我们一味地忽视人民的意见,斥之为“乌合之众”,那就开始逐渐滑落进“精英主义”的窠臼了。
我想说,法律不是精英者的学科,法律是来自群众、也回到群众的知识。我们西装革履地出席审判,不是为了彰显自身异于群众的风度,而是为了借助正装的严肃与庄重,来凸显司法审判的威严。
事实上,思想是没有对错的。当你认为废除死刑是正确无碍的时候,你是否知道德国法学家哲学家康德,一直在主张绝对的“以牙还牙”呢?他甚至说如果有一天一个社会决定解散了,这个社会上还有最后一个死刑犯,那也要将他处死后再解散。当你认为罪刑法定是必然原则的时候,你又是否知道日本近代刑法代表人物牧野英一反而强烈地主张类推解释呢?当你认为绝对不定期刑是难以接受的,你又是否知道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大力的主张“不定期刑”原则呢?
要知道,任何一个理论均不是凭空产生的,任何一种思想也绝不是背离大众的,如果一种学说无法服从公民朴素的正义感,那么要么是这种学说有问题,要么,是表述学说的人,没有对学说透彻的阐述。法学不是神学,不是一旦剃度皈依,便登时超脱红尘。许多法学生一经迈入法学门槛,便立刻津津乐道些“废除死刑”、“责任能力”、“刑法谦抑”等宏大名词,可他们当真明白这些词汇背后的法理吗? 有些学说之所以有巨大的生命力,能够逐渐占据主流,就是因为它能说服从古至今大部分的人。如果这种学说不能说服你所面对的民众,或许,是你对这种学说背后的法理挖掘不够呢?或许,是你过于急躁的表述太显单薄呢?
不能说服民众的正义绝不是真正的正义,而是法律人自己的正义。如果百分之九十九的人都认为不正义,只有百分之一的法律人认为正义,那么到底谁的正义是合理的呢?法律人决不是高高在上的颐指气使:“你们太愚昧了,太落后了。我们说的才是对的。”法律人要做的,恰恰是提炼一个时期一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并将其凝结为纸面上的法律。他们要做的,不是控制民意,而是引导民意。不是高高在上,而是回到群众。
如果每一个法律人都能持着这样的态度,那么我相信法律实务中匪夷所思的判决与决定将会减少很多。法律的尊严不仅仅来自于立法的完美无缺,同样也来自于执法与司法的公正严明。每一次令人民不解的裁决,均是对法律权威的破坏。
只将民意简单划成“不懂法律的人的喧嚣”,反过来自认为“法律人有自己的独特逻辑”,要建立法学人自己的“专业槽”,这种想法,我以为是万万要不得的。如果当真要建立这种不容外人置喙、只能由法学人讨论的“专业槽”,倒不如将法律改成拉丁文算了,这样,就绝对不会有不懂法的外人参与讨论了,甚至,也不需要向不懂法的外人解释了。
身子尚在精英的殿堂之外,心便已经以精英的身份自恃,这种思想,我以为,是法学从业者过去、现在、将来都要竭力去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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