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新冠病毒疫情不断反复,给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企业与社会寻找到一种新型办公模式——居家办公,来应对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为探究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苏州大学“一疫当前遥办公,万物峥嵘更远程”居家办公司法实践探究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争取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南通)康律师的受访许可,实践团队通过深入访谈的形式,聆听律所在司法实务中的工作经验以及对居家办公的劳动法适用的理解,从司法实践的视角探究居家办公的司法适用以及现实问题。
自疫情出现后,关于居家办公引发的劳动争议呈现爆炸式增长,近三年来,实践团队成员共检索出2524 篇文书。而在2020年之前,与居家办公有关的裁判文书仅有29篇。居家办公的问题也引发了有关部门的关注,202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民革上海市委会主委高小玫围绕劳动关系保障,提出《保就业促发展,加快灵活就业立法进程》的建言,将议题进一步聚焦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尽快起草《远程工作法》,规范远程办公。2021年的上海“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总工会界别委员常朝晖等人共同呼吁:尽快对居家办公这一新工作模式予以立法规范。
对于居家办公所面临的困境,实践团队成员结合案例分析、问卷调查、文献阅读等多种方式综合判断发现,工作时间的认定是居家办公相关案例中的认定难点。对此,康律师表示,居家办公方式下,由于员工的工作地点与休息地点的重合,劳动者形式上脱离了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劳动者的出勤、实际工作时间如何管理等问题,目前还缺乏明确法律规范。员工有可能不起床就打卡,也可能穿好衣服打个卡又躺下睡觉,还有可能拖延到晚上才开始干活。这时,单位如何对员工进行考勤,就成了一道难题。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需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杨某诉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案中,杨某的工作形式为远程办公,其通过提交邮件列表、工作列表证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进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法院却认为远程办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灵活,即使其休息日存在加班,亦可以在其他工作日倒休,其提交的电子邮件不足以证明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标准时间,故而不予支持该主张。就此案而言,康律师认为,不能将居家办公的工时制度片面化理解为不定时工作制,而排除了居家办公适用其他工时制度的可能性。
同时,居家办公的表现形式、特征等,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传统办公模式也有着较大差别。实践团队成员对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如何调整居家办公的劳动法问题产生了疑惑。对此,康律师表示,强行将适用传统办公模式的劳动法规套在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劳动形式上并不合理,居家办公这种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要发展、进步,就需要新的制度保障。近年来,围绕居家办公也产生了不少劳动纠纷,如有劳动者在居家办公期间遭遇工伤,甚至死亡,其工伤认定过程一波三折,引发社会关注。针对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劳动形式,通过《远程劳动法》的设置把与居家办公有关的劳动关系归属、绩效考核、办公秩序维护、薪酬发放、劳动保护、工伤认定、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梳理清楚,给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实施管理行为、劳动者维权博弈、劳动监察、司法裁判等提供依据是必要之举。
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劳动形式,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而言,都既是责任,也是机遇。我国人口众多、大中城市数量较多,远程工作对于减少出行成本和环境污染的作用显著,对于解决一些家庭照护儿童、老年人,促进工作和家庭责任的平衡,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积极意义。长远来看,居家办公将成为一种趋势。
居家办公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二,其一是对于一些重点概念的认定模糊如“工作时间”,其二,缺乏先进的法律法规对居家办公进行规制。这两个问题,都是可以通过制定更为全面介绍新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解决的。在有法可依的语境下,用人单位围绕居家办公的管理行为,会更有针对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而劳动者心里也更有底数,在居家办公时就会更加踏实与从容;在制度保障下,居家办公这种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也必将在新技术推动下,取得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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