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电子烟进行大量的资料查找和研究后,山东大学“烟销云散”电子烟规制调研团总结并提出了电子烟规制方案,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对电子烟行业进行规制。其中,事前规制主要从生产、销售、营销宣传三个层面进行规范。
一、生产层面
1.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2.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
3.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减少产品风味对未成年形成诱导性、减少危害物质添加。
4.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销售层面
(一)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交易平台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
(二)完善电子烟交易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依法全面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各类电商平台应全面关闭网上电子烟店铺并下架电子烟产品。
在电子烟全部转入线下销售后,未来也应出台相关规定规范电子烟线下销售。比如禁止提供免费或试吸服务。由于在购买电子烟产品之前,消费者对电子烟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尚不清晰。消费者对这种信息不足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具有较强的厌恶心理。通过提供试吸服务、试用装会降低消费者的不确定感,这让消费者在心理上降低对电子烟的抗拒,更容易接受电子烟产品。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三、营销层面
(一)广泛禁止电子烟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18条规定,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21条,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要加大对电子烟广告的监督力度。
第一,创新电子烟广告的监管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烟广告更多地是通过互联网的途径进行传播,因此,要充分运用新科技获取电子烟广告信息,提高对烟草广告的抓取效率。
第二,拓宽电子烟广告举报渠道。如悬赏举报制度,对于举报违法发布电子烟广告,经过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加大对违法发布电子烟广告主体的责任。比如让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销售电子烟产品。在我国烟草广告的法律责任中,罚款最高的是 100 万,在电子烟企业发布烟草广告,其获得的利益往往大于罚款的金额,因此也有会企业铤而走险。然而,相对于罚款而言,企业更注重交易机会,电子烟企业发布广告的最终目的是让人知晓、购买。如果在违法发布后禁止销售该品牌电子烟产品,那么就无法达到广告发布的目的。
(二)限制电子烟产品包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产品的包装中可以添加多种警示性图片以交换使用,维持图片的警示作用,并而警示性信息应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这种警示既要足够大和清晰,并描绘由电子烟引起的特定疾病对比。例如健康警示语句、印制和吸烟相关疾病的真实图片,并采用统一的标准化包装,弱化电子烟品牌标识。最大程度警示电子烟产品的危害,降低电子烟产品的品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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