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特色体现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统一的多元治理模式。在这样的治理模式中,自治是核心,法治是保障,德治是基础,三者既各司其职又相互促进。构建村民自治的乡村治理格局是整体治理的核心与目标,法治是实现乡村和谐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德治是始终贯穿于法治和自治中的价值精神。为了进一步考察“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下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7月31日到8月1日,曲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弘文兴农”实践队赴曲阜市武家村展开了为期两天的实践调研。
发扬“德治”效用,传承儒家传统
在武家村当中,发扬儒家传统,加强道德建设是其一大特色。实践队队员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儒家优秀的传统文化几乎在每一处都有体现。在武家村,村民们无论是在日常的来往当中,还是在过年过节期间,都将儒家传统倡导的美好品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村里老人的口中,实践团成员对于儒家传统在武家村的贯彻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村里人)讲究的是什么?就是一个礼仪礼节。你看这个我现在还记得,俺姥爷他们经常说,他说:‘你记住不管做什么事啊,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你这样做保险没错。’放在现在说就是什么呢?就是约等于一句话,‘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在武家村,随处可以看见儒家文化的痕迹,例如村里的“儒家讲堂”、“和为贵”调解室、新编“三字经”等等。同时武家村极其注重对于美好家风的培养,在村里的大道上走着,家风家训随处可见,每家每户均把自家的家风家训挂在门前,在他们心中,只有制定好家训,才能培养好家风,才能教育好一代又一代。
探索“自治”模式,增强责任意识
在对进行武家村实地调查的过程中,实践队成员针对武家村的政务公开情况、村民的村务参与情况、村规民约的制定情况等进行对村民进行采访。随着探访的深入,实践队成员们对武家村的自治情况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武家村将儒家仁爱思想、“和为贵”调解流程、文明创建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法守规要求等八十多个小条目纳入村规民约,广泛宣传、户户发放,健全以党支部为引领、村委会为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民事民议、民约民守、民事民管,形成村规民约人人参与修订、人人明了规章制度、人人自觉践行、人人相互监督的公序良俗。据武家村村干部武书记介绍,村里的村规民约就是村里的“土宪法”,它既是对村民的约束,又是对村民权益的保障,每年村里都会组织修订,因此村规民约的内容也在不断与时俱进。
武家村不断规范民主管理制度,合法产生了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同时在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民主决策等方面都切实做到按制度按规章办事,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此类会议,对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切实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在这过程中,武家村充分扩大了有秩序的民主参与,增强了村民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在村民的心中种下了民主的“种子”。
“他们就负责那一片儿,每天都是那样。闲不住,这边人我看着。管的事情可不少,你像水管,挖地下水管,来领任务……”谈到武家村的村干部,村民们都激动得很,他们脸上满满都是笑容,赞美的话如泉涌怎么也止不住。谈到武家村的“自治”成果,就不得不提到村里的村干部们。此次调研,实践团成员主要采访了武家村的武书记和妇联蒋主任。两位干部对于实践团成员的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尤其是谈到武家村的建设状况时,他们脸上始终挂着喜悦和骄傲。他们的言语和所作所为,体现出的是真正的把百姓放在第一位的“父母官”心态,他们任劳任怨,尽心尽力,将建设武家村,提升村民的生活水平的初心牢记于心,他们为武家村所做的贡献,村民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也正因如此,村民们对村干部信任而又尊重,对村两委制定的规章制度信服而又遵从,干部心系百姓,百姓爱戴干部,武家村才形成了“官民一家亲”的和谐乡风。
强化“法治”教育,打造法治品牌
为了加强武家村的法治建设,武家村“两委”不仅自己做到带头遵法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还组织了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定期开展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悬挂法治宣传标语、组织开展培训、法治文艺演出、民法典专题讲座等形式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目前武家村法治建设深入人心,法治在村民心目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当实践团向村里一位老人询问村里的法治建设情况时,他满脸激动,“法治建设这一块现在村里可以说做的很好。村委他们经常宣传这些事情。首先你看教育村民呢,一个是要懂法,再一个就是守法。你看很突出的一点就是什么呢,少东西的现在没了。这以前就是在我小的时候,经常能看见就是现在说是骂街的,‘你看看谁谁谁又把俺的鸡偷去了’,“我的鸡又少了’,现在没那回事了”。
在武家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迅速,实践团成员在采访村民的过程中了解到,随着村里法治建设配套设施,例如法律顾问、法制宣传队等的设置,村民的道德修养、思想觉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村民之间的矛盾显著减少,违法犯罪现象更是消失无影踪,可以说武家村的法治建设具有当地的特色,有利于发挥法的制约作用,规范村民行为,已经形成了富有特殊性的法治体系,这为其他乡村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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