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是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遭非法泄露、窃取、滥用等情况非常普遍,不断滋扰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为应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种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该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何正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乱象,大数据时代谁来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带着问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小组决定开展暑期实践调研,旨在贴近实务,为个人信息保护贡献青年力量。
2022年7月28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研究暑期实践团队的问文孜和李谦两位成员来到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研活动。
上午九点,团队成员在扬州市人民政府门口汇合,严格遵守防疫相关要求,登记并出示了健康码和身份证,随后进入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访谈调研。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杨湘君热情的接待了团队的两位成员,于读书室进行了访谈活动。
对于新颁布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杨检察官认为该法的出台给予了检察院办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以明确、正式的法律授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该法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原先检察院提起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依据的是民诉法第55条的第二款的…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等之外的行为,检查机关在探索实践中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这个等之外的范畴内,先前市检也办理过相关的案件,但其法律适用不是最新的,亦不是最明确的。
关于公益诉讼的话题,杨检察官认为公益诉讼的存在是必要的。社会中存在“公地悲剧”的现象,个体往往注重于自身的个人利益,对于公共利益,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很多人抱有一种漠不关心的心态。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即使存在有心者,但可能受限于法律意识和专业知识的缺失,无力去改变公共利益的现象,并且缺乏精力和成本去做这样一个事情。有这样一个专门的机关,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并且能够代表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去履行和改变现状,十分必要。同时,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公益诉讼能够明显增加其违法成本,,可以有效的避免其再犯可能性,同时也震慑了潜在的犯罪主体。
同时,杨检察官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了个人的改进意见和看法,在举证责任和一些程序性事项上,希望立法上对相关问题做一些明确的规定和考量。
最后,团队成员携队旗在扬州市检察院门口合影留念。
本次实地访谈活动,加深调研团队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实际理解,了解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流程和实务细节,同时团队成员领略了扬州市检检察官的法律素养和风采。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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