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网络已成为生产生活的新空间、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交流合作的新纽带,于此同时,也滋生了为谋取经济利益,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行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领域的里程碑,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宣判的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8月5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实践团队来到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团队成员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负责审理该案的熊艳法官进行访谈,重点交流在这起案件办理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工作上的、学理上的经验启示。实践团队了解到,在这起案件审理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是同市检察院、市网信办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见》,建立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赔偿资金专项管理等机制,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在“案件交流”部分,熊法官指出,本起案件立案时间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前、《民法典》出台之后,案件原本涉及到的刑事案件是由天宁区法院管辖,但是常州市检察院发现天宁区检察院并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便直接向常州市中院提起了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田某处于原刑事案件中信息买卖交易链条中最底端的一层,但由于该部分的犯罪事实相当清楚,所以就单独把田某的部分提取出来开展了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在“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起诉前,法院经研究认为如果把整个利益链条上的所有被告人都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在责任分配以及损失赔偿的问题上会存在许多争议,比如平台和田某之间信息买卖的获利计算方式,以及究竟认定为分别侵权还是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可见起诉对象如果过多会导致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问题,因而法院建议市检只起诉了田某一人,并选择《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的首日开庭宣判。此外,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中,女性的个人信息更容易被买家接受。买家会在跟田某聊天的过程当中,要求田某专门收集女性的个人信息,再进行转卖,即在市场上女性受骗的可能性会更大。
在“普法分享”部分,熊艳法官谈到,由于近期离婚案件愈发频繁,目前开展较多的是面向家庭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讲。同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加,这其中除了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也有他们父母的原因。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父母,会责令他们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另外在普法中,常州中院也积极与妇联、教育局和网信办协作联动,通过线上的方式推送普法视频,使得父母与子女能够更轻松地学习到相关内容。就《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普法而言,熊法官强调《个人信息保护法》来源于《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其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性词语,必须通过通俗的例子使普通人领会其中的内涵与精髓。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则可以进行公益诉讼的模拟法庭帮助普法对象增进对法律词语的理解。
在熊艳法官的分享交流后,团队成员们热情高涨,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与困惑。熊艳法官针对这些困惑,结合“田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相关工作开展经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普法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答。
本次“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实践团队与熊艳法官的访谈交流为后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解答了团队成员们对于田某案件的疑惑。通过前期调研与本次访谈,团队成员们坚信,在当下只有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网信办行政监管职能,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才能织密个人信息保护网,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域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研究实践团队)
供稿:宋浩天
供图:宋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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