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调研团到达于新村开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调研活动后,我们在于新村的一切活动均是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开展的,那么村干部在我们这次三下乡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在法治乡村的建设中扮演什么角色?如苏力在《送法下乡》中所说,村干部是地方性知识的载体。村干部熟知该村落的每户家庭、每个村民的基本情况,而我们开展三下乡活动,正是需要这种“熟知地方性知识的载体”的帮助才能开展。法治乡村的建设亦需要这种“载体”的参与,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活动或工作深入到乡村,均需要对该乡村有细致的了解,如Michel Foucault所言“权利运用还必须基于更细致了解受权利影响的对象。”因此,村干部在法治民主乡村建设中扮演一个极其特殊、不可或缺、又不容小视的角色,是开展乡村法律建设的推动者,是当地范围内乡村法律建设的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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