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币制
确立苏区货币为湘鄂西革命根据地的唯一流通货币。《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有规定:苏维埃政府领导的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区域里的银行,都是“发行的银行”,作用是代为管理苏区财政方面的任务。苏维埃政府给银行以规定权限,如此银行有资格对苏区的金融市场加以管理,并用银行自己制造发行的货币占领金融市场。同时规定:苏维埃政府应当建立工农银行,工农银行具有特殊发行货币的权利,从外界进入苏维埃区域的“外来货币”,必须按规定将其兑换成苏区货币方可在根据地使用。对于各土著以及私人名义建立的银行钱庄,苏维埃机关应当派遣代表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严格禁止这类银行自行制造发行或流通自己制造的货币。苏维埃政府要严格警惕、禁止银行家利用根据地里苏维埃政府的银行进行反革命的活动。对于先前存在的典当行业,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已经典当的所有物品,必须以不要求代价的形式归还原主,所用当铺应当交给苏维埃政府。
苏维埃政府依照以上政策,对各种除苏区货币的杂币进行逐步取缔或严格限制,联县政府建立农民银行,制造发行货币,改善发展苏区经济,为农民处理储蓄借贷工作等,将原本分散的现金集中起来,对其在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内部流通范围加以限制,如此达到禁止现金向外流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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