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8日,一周里,“法尔如是”实践小队队员研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中,人民法院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在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等相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的正常进行,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当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小队队员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正在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等的人身危险的人来说,是一根救命的稻草,一个安心的护身符,是可以挽救一个人的精神甚至生命,所以,人身保护令的意义重大,研究人身安全保护令显得尤为重要,“法尔如是”实践小队队员在此基础上探究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庭暴力下对女性的保护的相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体现出对于人身安全方面,我国法律特别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同时允许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这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同时也间接表明了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机构拥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义务与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审判期限。人民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相关裁判,即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特殊情况下,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从时间上的对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理期限较短,对法院的要求较高。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也裸露出部分不完善不完备的内容,2022年6月7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部分相关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对人身保护令的的理解不同、实施不同、标准不同,都是相对片面的。在《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该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明确并否认了部分地区要求起诉离婚才签发等无理条件。同时,《规定》也对“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相关证据”“其他措施”等进行解释阐明,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作出相关处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与完善,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隔离墙”,研究人身保护令对于实践小队队员学习、探究家庭暴力下对女性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本周的研读法条对未来进一步的探究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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