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丽乡村建设当中,法治建设举足轻重,发挥着无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不仅能给新农村建设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促进农村经济有序发展;还能在引导农村实现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更能使整体社会实现协调、全面、持续性发展,最终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一直以来农村法治建设问题的关注度并不高,研究成果也十分有限。为此,有必要加大加快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探究必要的解决措施。
为此,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入乡问法”社会实践队队员深入乡村展开了实地调查,小队队员在实地走访中通过询问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到农村的执法条件与效果欠佳,和立法、执法相比较,司法和农民之间的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当前在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下,各类社会矛盾频发,大量纠纷矛盾都需要公正客观的司法制度解决。但目前乡村司法制度建设成果并不显著,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是农村司法制度和当下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并不相符。当前相关司法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发展状况建立的,往往难以适应乡村的现实生活环境,无法发挥出真正效力。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二是司法机关建制不完全,缺乏独立性。法律公正的基础是司法独立,但目前乡村常见的司法机关主要有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等,这些都是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受上级影响,缺乏独立性,容易受行政力量干扰。近些年实施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还不完善。三是农村司法工作者综合素养有待提升。良好的司法制度需要一支专业的司法队伍执行才能发挥出最大效用,但当前乡村地区司法队伍薄弱问题依然十分严峻,虽然每年司法系统的相关招考人数都有所增长,但仍然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基层司法工作者压力较大,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者素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基本程序,完善农村执法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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