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时任中共中央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党组书记的栗战书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正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责任担当,把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本次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曲阜师范大学“法亦有情,爱入家庭”实践队的实践内容便以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为主要规范来源和依托。为了领会立法理念,把握立法精髓,促进实践调研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0日,实践队队员通过线上多渠道搜集资料的方式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法律文本、立法目的、立法亮点等相关内容进行深入了解。
经队员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立法目的。该法分为“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其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其他相关科教文卫机构和组织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的相关职责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
此外,队员通过查找资料和思考分析,总结出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以下亮点:
第一,注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法除了对负有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或者是家庭教育相关知识宣传职责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等进行规定之外,甚至还通过相关法条对家庭教育内容、方法等直接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或建议。
第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关键作用。譬如,该法《总则》第六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职责,建立健全家庭学校协同育人机制。《国家支持》中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教育以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三,注重社会多方面协同合作。譬如,就公检法机关而言,该法《总则》中第八条对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责做出规定;《国家支持》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婚姻登记机构、收养登记机构、儿童福利院会等相关社会机构、团体有提供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义务,甚至力求将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内容在家长开展家庭教育的初期便予以深入灌输。此外,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还专门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有关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职责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实现家校协同配合,打破了家校分离的固有模式。
第四,注重与“双减”政策相互呼应。该法第二十二条指出,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另外,队员还通过中国知网下载并阅览了论文《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内涵与实施要求》,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问题和部分学者的观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分析与思考。
通过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深入了解,实践队队员对该法内容有了较为清晰的把握,为今后开展深入调研活动奠定了扎实的法律规范基础和理论知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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