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正式表决通过,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父母开启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实践中,当出现家庭教育遇到困难的家庭时,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又如何应对?本次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曲阜师范大学“法亦有情,爱入家庭”实践队的实践内容便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基础。为了学习实践经验,掌握实施要道,促进实践调研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1日,实践队队员通过线上多渠道搜集资料的方式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方法进行深入了解。
经队员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通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多地法院在案件中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发出首批“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家长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首要责任。
同时,队员通过查找相关报道及案例,了解到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该案发出的“家庭教育令”,是我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做出裁定,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主审法官彭星向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当庭宣读了这一法令,责令其多关注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如果义务履行人违反该裁定,法院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义务履行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队员通过分析多个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案例,总结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司法实践的以下意义: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让法官们在承办未成年人案件中,找到了司法主动作为、有效创新未成年人保护方式、督促失职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法律依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发出指导令的意义:“过去大家以为法院发出的都是禁止令,但是指导令的发出,意味着法院填补了一个指导令的空白,要求当事人不仅仅接受判决,而且还要继续进行一个或者一系列的学习行为,从而改正某种习惯。”
通过了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案例,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措施,实践队队员对该法的意义有了较为深刻、具体的认识,同时,也更加全面地意识到今后开展深入调研活动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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