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价值
——“从古视今,探法至情”社会实践小队
提到汉朝的法律思想,就不得不提一下董仲舒。他杂糅阴阳五行和先秦儒墨法家为一体,吸收黄老思想建立了自己的儒学体系,并将之运用于汉武帝的统治中;他向汉武帝进言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奠定了儒学在中华文化中的重要地位。毫无疑问,他作为一位思想家,对儒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从古视今,探法至情”社会实践小队对董仲舒法律思想进行了研究,以现代人的视角来看这位古代的思想家。
董仲舒提出了“引经决狱’的司法主张,视图通过阐发儒家经典,利用《春秋》中的思想主张来指导司法审判的实践,判断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矫正自秦朝遗留下来的司法审判中的弊端。他提出“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最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先对犯罪者行为定性,再根据行为进行处罚,这并非弃法不顾,而是他希望通过引经决狱的方法调和刻板的条文与复杂的社会情理之间的矛盾,以此弥补法律中的漏洞。董仲舒的司法主张在当今时代仍然具有其可行性。譬如在刑法中,杀人罪存在过失杀人以及故意杀人的区分,两种罪名的相关判决也存在不同。当然,这种引经决狱的方法在当今时代的作用并不大,但是他其中衍生出的法律思想仍然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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