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斐法律思想的当代借鉴
——“从古视今,探法至情”社会实践队
张斐是魏末晋初法学家,以廷尉明法掾的身份为晋《泰始律》作注,《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
《注律表》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折叠审律之理,慎律之变”,张斐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唯心地认为,法律既体现封建纲常伦理,也符合事物的规律。因此,他对于晋律的解释,虽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许多唯心主义的封建糟粕;“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进律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法理学思想,又对许多法律术语作了高度的抽象概括,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不可多得的保贵材料,也是张斐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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