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开始至2023年1月8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尔如是”实践小队开始了第二阶段的社会实践,本阶段小队的实践任务主要是进行线上线下调查问卷的制作与收集、继续搜集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资料以及进行实地调研等。
在本阶段,实践小队成员观看了相关社会问题纪录片《是这样的,法官》,里面包含了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以及离婚纠纷等的案件。在纪录片中,有非常多引人深思的现实性问题,例如:家庭暴力对女性不光是身体(由于小队研究的主体是妇女权益保护,因此这里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女性家暴男性的情形),更多的是心理上造成的非常重大的创伤;家庭暴力虽然存在周期性,但是并不以长期、经常作为家庭暴力认定的必要条件;家庭暴力不只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法院考虑家庭和睦、以及孩子等影响因素,一般以劝和为主,不会在一审就判定离婚;另外,还有“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成的婚”;近些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布已然增多等诸多现实性问题。
针对以上思考点,实践小队展开了讨论。小队主要讨论了关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问题。西方学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环理论,认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发生是有规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环过程,包括愤怒积蓄期、暴力发生期、道歉和原谅期、蜜月期四个阶段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个周期性的行为,从好到坏再从坏到好,是一个反反复复的过程。但是,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从而给了施暴者更多“发挥”的空间。
深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另外,还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会性别歧视。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处于家庭中的强势地位,他们基于社会赋予的权利而控制着女性的人身自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们钳制着女性的一切,把女性当作附庸品。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以上便是实践小队在第二阶段的实践过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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