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法治建设的道路是曲折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改革。中国的乡村法治虽已在特有的国情下逐渐形成体系,但面临不断的改革和发展进程、全国法治如火如荼的推进、乡村社会转型等一系列巨大变迁,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是有诸多困难。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入乡问法社会实践队队员经过走访调查发现,乡村法治建设中乡村居民缺乏主体地位。乡村法治建设离不开主体。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已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因此,乡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即为广大村民群众。村民作为乡村法治建设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地推动乡村法治化的发展进程。但是不,在实际中,村民是被管理者,很难发挥法治主体的作用。村民群体的整体素质和对法律的接受程度以及法治行为的能力决定了村民法治主体的影响力。 从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村民这一法治主体的影响力与作用不足,在法治化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主动性。由于基层法治宣传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彻底,对普法工作的意义了解不足工作,不够主动积极所,采取的宣传方法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的贴合性较差 ;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根据当地风土人情实现宣传活动的进一步创新,致使本该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广大村民群体,由于文化程度、法治观念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实现自身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以及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权。
其次就是,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不完善。基层政权组织中执法司法人员的传统落后观念根深蒂固,并且人员分工责任经常混淆。民主法治观念和意识缺失,在现代化乡村民主法治的建设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导致乡村中长期处于命令顺从式的管理方法,部分基层干部对自己的定位认识不清,管理乡村的方式仍然利用权力制约。基础组织体系的核心——民主选举部分存在一定的漏洞,导致选举结果的公开、公平性较差。在组成基层组织之后,权力出现被架空的情况,导致基层自治组织的影响力不足。
因此在乡村基层法治化建设中,行政执法司法人员应突出村民对于法治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鼓励村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基层选举与组织建设中。通过法治教育、执法人员培训等活动,转变在各乡村的执法人员中 “将村民视为被管理者” 的观念,在其制定相关的村规民约时以民意为前提,强化村民的主体地位。此外,在法治建设中注重提高普法宣传工作的质量,在工作中创新普法教育方式,挖掘本土文化中的经典故事,将普法知识融入民间歌谣,以此弘扬法律文化,让法治文化更加贴合村民的生活。同时,村民道德法治观念的加强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在乡村法治建设中构建良好的法律秩序。而村民道德法治观念的加强必然离不开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素,只有对其合理借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更好地重构乡土地方道德,以村民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推动地方法治建设的发展,以此突出乡村居民在地方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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