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是国家改善人口结构、实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妇女作为生育的主要力量,在生育上要承担更多的责任,人口政策的调整将对其就业权、职业权等劳动权益保护带来一些消极效应。这些消极效应不仅无法保障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生育政策的调整效果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只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才能使计划生育政策发挥更好的作用。
1.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缺陷
受我国古代男权思想的影响,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一个不公平,较为弱势的地位,在职场上更是如此。女性本就在招聘和升迁上存在很大的障碍,社会普遍轻视女性能力输出,在女性怀孕状态下,这种思想不降反增,更不用论生育需要的产假和补贴等权益都会让女性失去企业的重视。尽管并没有多少女性愿意生“三胎”,但企业的招聘者或管理者都会假想他们企业招聘的女性均要生“三胎”。在女性被假想生三胎的背景下,女性就业权益必然受到影响。从HR视角看,三胎政策的放开,以3-5年中长期劳动合同为背景,在连续生育的情形下,合同期限内生育1-3个孩子,很难谈敬业与发展。这将使女性职工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职业发展受限,无法与男性拥有平等的就业权益,这种因生育所带来的就业困难使女性“不敢生”。此外,我国颁布的《宪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文件里,只有一般反对女性歧视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和严谨性,易被钻空子,生育妇女权益保障的司法制度尚不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经常发生劳动者证据不足难以维权的状况。我国生育保险的应用在空间上也不够广泛,参保的女性数量不够多,对怀孕妇女的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同时,我国缺乏对于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企业的处罚力度,这主要是通过我国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金额太低表现出来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表示对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企业会罚一千到五千元不等的数额,但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一千以上五千以下的罚款额度明显偏低,对用人单位和企业来说这点罚款缺乏震慑作用,导致这种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只有增加对违 法单位和企业的罚款数目,使企业感受到一定的损失,才能达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从而使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1]
生育妇女权益保障的司法制度尚不完善。一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经常发生劳动者证据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提起的法律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的维护。虽然我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需要提供证据,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保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单等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在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中难以适用。另一方面,女性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在不遵循劳动仲裁机构的决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由于程序的复杂性和复杂性以及维权成本的增加,导致女性职工放弃了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三胎政策出台的背景下也会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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