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承载着灿烂的文明与丰厚的文化意蕴,维系着我们的民族精神,是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近日,实践队队员在认真了解、整理有关文化保护法的知识后,通过线上线下、街头采访、视频宣传等方式进行普法。在本次普法过程中,实践队队员主要从以下几个知识点着手。
一:什么是文物?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它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的界定与分类
可移动文物是指可以随意移动摆放位置的文物。可移动文物根据其表现形式和存在的形态可以分为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音像资料、档案以及其他形式的实物。不可移动文物,顾名思义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以移动其地理位置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一方面是指其本身一般不得移动;另一方面是指它与其周围环境共同所形成的历史风貌不得分离。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三条与第十三条规定,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
三:什么是考古发掘审批制度?考古发掘审批制度设置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
考古发掘审批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地下埋藏文物,严控考古发掘活动而对从事考古发掘单位的资质和考古发掘活动实施审批的制度。考古发掘审批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地下文物的国有制。《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考古发掘审批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二是“保护为主”的方针。考古发掘是考古学研究的基础,运用现代考古发掘技术对地下文物进行考古发掘是现代考古学重要标志之一。而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文物能否得以很好的保护,不是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为了使地下文物、出土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必须对考古发掘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助于发扬做好文物保护的相关指示精神,全面实施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增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文物保护意识在人民群众心里扎根,形成人人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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