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新时代普法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普法专业团队”在寒假开展了关于普法宣传的社会实践。本次社会实践旨在锻炼法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展现曲园学子的风采,为社会普法贡献力量。
本次社会实践,实践队的队员们从不同角度解读了民法典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如婚姻家庭制度、合同制度等。从法律角度解读了《民法典》与我们生活的关系,如“什么是离婚”“为什么要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如何才能生效”等;队员们还从《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入手,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涉及婚姻家庭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婚姻家事
(1)离婚:夫妻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男女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复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婚姻的。
同居:未婚同居是指男女性在一起生活,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与同居对象发生性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以恋爱关系同居生活也属于同居行为的一种。
(4)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5)离婚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以下顺序分割: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和其他智力成果;实物(存款、有价证券等)和孳息;债权及其他合法财产。
(6)共有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对房屋均有产权的,视为对各自份额范围内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财产继承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对自己所立遗嘱的行为,在法律上确定该遗嘱是否有效或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遗产已被继承人全部继承,而胎儿尚未出生的,则应按法定份额分配利益;如果是胎儿出生后死亡或因残疾、疾病导致畸形等,其继承份额从胎儿出生时开始计算。
三、继承遗产、遗赠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继承,也称指定继承,是指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所采取的一种指定方式。遗嘱继承不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而遗赠是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意愿处分了遗产,即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可以向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作出接受或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叫放弃继承。
婚姻继承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队员们本次普法活动也顺应了人民群众的需要,实践队队员们表示,将继续从人民需求出发,普及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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