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深对未成年网络犯罪以及未成年数字化法治的认识,1月31日,“怀情论法”调研团成员高子晴前往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进行调研,法院执行事务办公室主任宋驰接受采访。
宋驰认为,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原因主要有自身使用网络的自律性差、分析甄别能力弱等原因,也存在不法分子蓄意教唆、引诱、利用未成年实施此类犯罪的外因,预防此类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监管部门共同发挥作用。而针对未成年人受到网络刺激后驱使他作出威胁他人、社会安全的情况,他表示应以加强网络法治治理为主,现实法治治理为辅。从网络源头上消除、减少未成年人收到此类网络犯罪的可能性,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然后根据不良行为的轻重给予适当的惩戒,及时遏制可能出现的违法犯罪苗头。
针对数字化法治,宋驰认为,数字化法治在维护国家信息网络安全、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促进司法机关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互联网﹢”监管执法提供了新的监管和执法方式,不仅有利于行政执法监管人员工作的开展,在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积极推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惩戒和帮扶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也会发挥重要作用。在宋驰的工作领域,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具体开展了“法治副校长”进校园等宣传活动。至于未成年人数字化法治,他表示属于“新兴”事物,相信在将来会有机会开展相关宣传。
宋驰表示,他对未成年网络法治监管程度基本满意。他也提出,应继续加强在不良和有害信息问题处理、遏制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犯罪分子诱导、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宋驰认为,在当前网络法治监管方面,是否需要未成年人登录任何网站都施行实名制这个问题应该辩证看待。实名制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需要在监管和保护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宋驰认为,任何公权力都需要清单,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是否有权力实施对未成年人在非隐私网站或软件的浏览从而预防其受到暴力,黄色,赌博等违法信息的跟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决定。针对数字化法治执法方式,他认为可以增强针对性,未成年人处于尚未成熟期,应给他们更好的保护和关注。宋驰并不赞成建设法治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为每一位未成年儿童开设账号,定期为其进行法治教育的设想。他认为预期投入过大,也不会产生很好的效果。
通过此次调研,怀情论法社会实践队对于未成年数字化法律治理、未成年网络犯罪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刻实际的认知。下一步实践队队员将在相关律所、公安局展开调研,进一步加深对未成年数字化法治相关现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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