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消防知识,行动刻不容缓
——“保家护航”实践队第二十六次社会实践
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是迅速扑灭火灾,帮助群众逃生的重要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与火灾是否能及时扑灭紧密相连,关乎群众的人身安全,关乎消防事业的顺利进行。为解决公共区域争议问题,提高地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曲阜师范大学“保家护航”实践队在本次寒假开展社会实践,围绕着党的二十大精神,探寻各地对于消防通道被占用的看法与做法。2023年1月11日,曲阜师范大学“保家护航”实践队队员对此展开探寻与调查。
实践伊始,实践队队员再次来到了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的街道中,首先,队员对街道居民进行了随机访问,相比较于上一次的采访,居民们都反映在进行消防知识普及后的那一段时间,街道上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情况大大减少了,整个消防通道的通畅度都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好景不长,随着年关的逼近,居民们都开始准备过年的物品,街道人流量也大大提升,与此同时,消防通道被占用的情况再次变得不容乐观,妨碍消防通道最大的因素便是私家车对消防通道的占用,居民将出行的私家车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对此,队员们再次对当地居民们进行了一定的消防安全的普及,并进行了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消防法普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通过本次实践活动,曲阜师范大学“保家护航”实践队队员认识到,在接下来的实践中,实践队仍需与当地政府、消防及相关职能部门、物业公司和居民共同努力,尽力让消防意识真正的深入人心。消防通道是生命健康的一扇大门,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来守护,不要让生命的通道拥堵,不要让火灾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封闭车道虽缺少,消防通道不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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