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曲阜师范大学“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团针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公益诉讼问题进行讨论,经过广泛研讨,总结了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效,提出了几点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重大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之根,对中国非常重要。在中国历史上,黄河及沿岸流域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是中华民族最主要的发源地,中国人称其为“母亲河”。黄河承载着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历史积淀和人文精神,黄河所凝聚着的“团结、务实、开拓、拼搏、奉献”的精神力量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奋勇向前。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横跨我国北方东、中、西三大地理阶梯,是我国重要生态屏障的密集区和“一带一路”陆路的重要地带。黄河流域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岩派屏障和重要的经济地带,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区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随着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聚焦黄河生态突出问题,运用法治力量护航黄河国家战略实施成为大势所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新要求,既充分肯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实践探索取得的成就,也对进一步发展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本次社会实践中,曲阜师范大学“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团深入人民,经过广泛研讨,总结了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效。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深切回应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现实需求。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10件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既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十年的最好纪念,也必将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全面充分履职,提供坚实司法保障。二是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多元。“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长足发展。这一点首先体现在诉讼主体日益扩大上。”李明义说。三是强化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分析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成就,“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团提出了几点公益诉讼对于保护母亲河的重要意义。其中包括,拓宽保护母亲河的渠道和用途,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后期实践团还会继续研讨,以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法治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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