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泻银河事有无,掀天浊浪只须臾。”黄河孕育了辉煌的华夏民族,化身中华民族文化的温情摇篮,见证中国千年悠然历史。她是灌溉农田,养育一方子民的温柔母亲,却也是翻脸无情凶残吞噬无数人生命的暴君。千百年来,治理好黄河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心愿;立足新时代,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各省各级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扎实推进保护母亲河行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了解黄河流域生态修复情况,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队成员们对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访谈。
实践队成员首先对黄河领域面临的主要生态问题进行提问。水利局工作人员表示,黄河流域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四个:一是“ 上拦下排、两岸分滞” 的防洪工程体系尚不完善,洪水风险依然是流域最大的威胁;二是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瓶颈;三是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这是黄河流域最大的、最核心的问题;四是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存在突出短板。当然,黄河流域不同地区情况不同,需要解决的问题各有侧重,黄河治理要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不能犯教条主义错误,更不能纸上谈兵。
另外,实践队成员在搜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时发现,“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现今大力推行的制度,基于此,实践队成员对此协作机制的优势进行了询问。水利局工作人员回答道,“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河长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不断强化部门联动,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推进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纳入部门联动的重要一环,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职能,搭建河湖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平台,通过依法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途径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促进相关责任单位依法行政,提升河湖管理法治化水平,也为确保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有效落地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利局工作人员话语中的“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纳入部门联动的重要一环”引起了实践队成员的重视,于是进一步向其询问了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的主要形式以及具体发挥了什么作用。水利局工作人员表示,检察机关参与河湖长制主要通过四种形式:一是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二是在河长办设立联络室;三是建立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保护治理协同机制;四是建立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检察机关通过这些形式,在部门联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是提起公益诉讼,推动河湖治理保护;二是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依法履职;三是加强日常交流和重大问题协商,助力协作沟通。
通过本次访谈,实践队成员们对黄河领域生态保护现状以及有关制度设计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实践队成员们也会再接再厉,希望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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