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宁,天下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重大战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2023年7月17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队成员们通过搜集相关文献资料,进行采访调研,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模式及其实践有了进一步了解。
通过搜集文献资料,实践队队员们了解到,目前,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主要包括四大模式,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建议刚性化模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刑事诉讼模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相衔接模式等。这四种模式殊途同归,以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推动其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共同组成了当前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实践队成员们了解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本身也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主要表现为:其一,法律适用不统一。黄河流经范围广,流域覆盖省份众多,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风俗习惯以及生态环境现状等各方面均存在不小的差异,不同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有待进一步统一,存在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类案不同处理”情形。其二,各项机制之间的协同性不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需要不同治理机关的协同合作,以及社会层面的配合与监督。当前存在的问题有,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不论是与其他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之间都还没有形成紧密、良好的协同治理关系,容易陷入“各管一段”的境地。在各治理主体协同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往往很难发挥出理想的司法治理效应。最后,司法治理的空间有待拓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长期以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主要呈现为政策型治理和行政型治理,但这种治理类型往往呈现出阶段性和目标性的特点,无法形成治理的长效性、制度化和法治化。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大背景之下,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进程需要实现从政策型治理和行政型治理并行模式向行政型治理和司法型治理相协同模式的结构性转型,通过法治化路径,将治理政策作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协同治理的力量,进而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与法治化。
通过本次调查,实践队成员们对黄河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实践队员们也会继续研究探讨,希望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所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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