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实践队伍部分成员来到济宁市曲阜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考察。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治理方式。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在预防环境受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新时代对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走进检察院,该队伍了解到当前国内可提环 境公益诉讼主体数量便锐减至不足四百家。而这 不足四百家机构平均分配到每个行政区域后, 各地可提诉讼主体数量便仅有十家左右。不仅如 此,这些可提诉讼主体中有大半具有官方背景, 只有少数是民间组织。 官方机构创办环保组织固然是健全现代环境 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但也必然与地 方政府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而地方政府财政性 收入中相当比重来自当地产业、企业。这些产业 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存在环境污染或损害 的隐患。
经过于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该队伍了解到事实上,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提起的 环境公益诉讼中,便不乏若干地区龙头企业成为 被告。一旦诉讼实践中牵扯到各地现实利益,官方 背景的环保组织必然难以独善其身。这种程度不 同的矛盾与冲突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政府创办环 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相对缺乏积极性与主动 性。相比之下,无论是资金、技术、人才,民办环 保组织远远不能与官办机构相提并论。这势必造 成民间环保组织更加缺少主动提起诉讼的意愿与 能力。可见,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主体数量 匮乏是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最为突出的困境之一
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 讼的重要地位,也使环保执法从此进入了依法办 事、有法可依的全新境界。然而,实践过程中主 体数量相对不足、规则依然不够精细的问题,仍 是困扰环境公益诉讼从法律条文照进现实生活的 主要困境。加之各种既得利益纠葛与掣肘,环境 公益诉讼的全面落实仍然任重道远。导致困境产 生的原因虽不一而足,但思想观念陈旧落后始终 是最根本也最深层的原因。一方面,传统观念中 敬诉讼而远之的意识根深蒂固,这是不少基层民 众对环境公益诉讼缺少积极性与主动性的重要源 头;另一方面,环保组织在探索实践诉讼进程中 也未充分认识到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加之各级法 律机构仍然不同程度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等同级或 关联部门的影响,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往往落 实不彻底。因此,在新《环境保护法》背景下, 环境公益诉讼不能仅仅依靠官方或民间环保组织 的机构作为,而是需要兼顾机构与民众、群体与个体。
公诉助力,护河安澜。“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团将立足此次线下访谈,结合专业本领,着力从公益诉讼角度思考问题,为黄河生态治理寻找解决之策,为保护黄河生态环境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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