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后是否要进行行政处罚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居高不下,占用相当大一部分的司法资源,因此有必要建立“醉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对醉驾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是否甚至能否再按照酒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在实践中因认识分歧存在不同的后续处理结果。不再作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实际仅受到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这明显轻于普通酒驾,因酒驾根据情节不同规定了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多种行政处罚措施,由此就出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倒挂的“免刑逃罚”问题。
对于此问题,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向善温情法治队开展街头采访,收集大众对此的观点,并进行小组探讨,分析总结观点意见,发表促进行刑衔接工作的相关见解,为“醉驾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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