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协视角,看公益诉讼
——曲阜师范大学“海晏河清益护行“实践团关于最高检报告学习
中国青年网青岛7月24日电(通讯员 刘钰杨) 5月11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到湖南省检察院调研公益诉讼工作,并与8名在湘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座谈会上,代表委员听取了湖南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胡建文代表认为公益诉讼是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建议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安全领域的监督。圣辉代表建议延伸至名山胜地收费这个涉及众多消费者公共利益的领域,维护老百姓的利益。欧阳赏莲代表、周玲慧代表建议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力度,通过办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增强公益诉讼在人民群众中的知晓度。“检察机关要内外兼修,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杨莉代表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日前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面对面》节目专访时强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目的,都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访谈中,张雪樵围绕公益诉讼制度背景、内涵、司法实践情况等进行了深入阐述。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首创。其制度背景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该制度出台前,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保护受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效果不尽理想。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2013年实施至今,每年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数量极少。
对“公益诉讼人”的称谓,张雪樵分析说,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与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并非自身利益受侵害,不能按原告称谓提起诉讼。今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检察机关科学定位为“公益诉讼起诉人”。
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在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张雪樵认为,该制度具有科学性。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依法先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责,这昭示着检察机关不是为自身利益、案件数量或社会影响,而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形成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合力。
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撤诉,张雪樵强调,检察机关会对此严格把关。试点时由最高检审核批准,现在要求由省级以上检察机关审核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果不唯数量、不唯判决论断,而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
对民事公益诉讼,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有前置程序,即向社会媒体发出公告,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可以向某企业就其违法行为起诉,如公告后三十日仍无原告起诉,检察机关才起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平等的,在法庭上必须讲证据、讲事实、讲法律。
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张雪樵表示,这项制度是公益诉讼的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及时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能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刑事制裁,也能让公众因犯罪受损的民事公共利益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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