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与相关工作单位的法律纠纷与利益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人身合法权益易于遭受严重侵害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2023年8月1日,山东大学法学院“微光志远”调研团的成员前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校学生实习期基本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实地调研。
青岛市人民法院于1949年7月11日宣布成立,于1956年1月3日更名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坐落于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99号。青岛中院分别荣立集体一等功8次,集体二等功14次,个人一等功8人次,个人二等功90人次,被最高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法院、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法院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基地。青岛中院常年接收大量实习生,在该院展开实地调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大学生本质仍是象牙塔里的在校读书生,面对社会上各式各样的压榨与侵害很多时候深陷其中却浑然不知,又或者即便发现自身权益受侵害却投诉无门,维权困难的情况也是常常发生的。实践中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主要有四:薪资过低,劳资不对等;无故辞退,权益受侵害;过度加班,压榨学生价值;事故保障落空,工伤无赔偿。在对部分实习生进行问卷调查后,我们发现确实存在大学生维权意识较低的情形。
然而,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害时又该如何获得救济呢。针对此问题,我们向孙法官进行了咨询并获得了答案。对于大学生的实习权利保障主要是从权利研究方面展开,包括自由实习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人格权、社会保障权等各方面。在具体实体法层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范,但在具体针对大学生实习这一方面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统一的条文。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侵害时更多地要寻求《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的帮助,实习期间受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解决。
目前也有很多省份颁布了实习生职业伤害保障方面的地方性立法,但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保障和维权机制的设计比较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权益保障效果大打折扣,这就非常需要各方主体守法守规,创造良好的实习环境,那么用人单位应如何承担学生实习的主体责任,曹法官对此做出了解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归责。在学生实习中,学校负有考察、实习管理、监督等安全责任,实习单位则应当为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学校和实习单位未能尽到安全责任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生本人对于受伤具有过错的,也应按比例担责。
综上所述,我国的实习大学生权益受侵害问题亟待解决,而我国的法律规范却仍有不足。不论是在对大学生、高校与用人单位三方关系及身份的界定上存在模糊的区域,还是在对大学生实习权的保障上都仍有不足。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课题。政府、监管部门、实习生、企业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尊重员工的劳动环境,为实习生的成长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同时也要明确司法救济权利,这是大学生实习权益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缺失。
http://www.dxsbao.com/shijian/611929.html 点此复制本页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