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深对党的性质宗旨、组织制度、作风纪律等的认识,增强党的观念和党员意识,从而更加坚定地跟党走、永远拥护党和捍卫党的利益,必须学习党章,使自身在思想上进一步加深对党指导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史的深入了解,更加坚定地高举党的指导思想的伟大旗帜。于是曲阜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盛夏志愿行,服务献温情”实践队对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进行了学习。
党章修正案为什么将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第二款,将“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修改为“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考虑。
第一,这体现了党中央从严管党治党、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的重要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高压态势作为坚强后盾,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地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些年来查处的典型腐败案件,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小节到大错的过程。如果在刚发现问题时组织就及时拉一把,一些干部也不至于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责令检查和诫勉都属于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党组织教育挽救违纪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对于问题轻微、真心悔错改错的,按照规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有助于帮助违纪的党员、干部纠错改过、回归正道,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到实处。
第二,这是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成功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九大写入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强调突出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中央2021年12月印发的纪委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四种形态”运用机制,规定对于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问责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对责令检查、诫勉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为精准运用相关处理方式提供了制度依据。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党组织在监督执纪中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人次占比逐年上升,从2018年的63.6%增至2021年的70%。实践证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做到真正对党员、干部负责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敢于“红脸”、“出汗”,用足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关口前移、防患未然,通过谈心谈话、调查研究、考察考核、指导民主生活会等各种渠道,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对他们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使得可能犯错误的同志不犯错误,初犯偶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犯小错误的同志不演变成犯大错误,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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