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参与”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被提出,直到80年代,社会参与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在该阶段,因为没有明确的定义,社会参与的测量工具也不健全,主要是通过简单的问题进行评估,但从中可以看出人们对于社会参与的理解是参与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情况,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与他人的合作的情况及与亲戚朋友等的交往等情况。周璇等(2018)认为,社会参与是在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个体利用社会资源,通过参与自我选择的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他人进行互动,以扮演相应的社会角色、发挥社会功能,实现疾病(或功能不全)状态下的个体价值的一种社会行为。
意愿一词被认为最早由哲人奥古斯汀提出,奥古斯汀在《论自由选择》中对意愿理论进行了重构。(叔本华,2009)在正式提出他的意愿概念之前,将意愿认为是主体可以直接感受到的、由某种纯粹的力量带来的行动。而社会参与意愿是社会成员愿意以某种方式参与、干预、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以及社区的公共事务的倾向程度。它包含情感、认知和行为意向,表示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主观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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