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区青春行,构建法治文明社区
——曲阜师范大学“法治社区青春行”实践队前期理论研究
中国青年网泰安1月22日电(通讯员 田才梅)2024年寒假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15名法学学子组建“法治社区青春行”实践队伍,建设一个法治国家,需要先建设一个法治社区,法治社会,进而建立法治国家,社区中的法治治理主要面向于群众与群众,群众与物业之间的管理交流。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单元和“末梢神经”,其治理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社会治理的整体成效。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社会治理的必要手段。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聚焦社区治理中的矛盾与问题,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将社区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实现规范运行。“法治社区青春行”实践队伍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的意见,努力影响社区法治化治理,构建一个个法治文明社会。
构建法治文明社区,需要加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在我国已走过了 30 年的历程。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没有形成成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认为如不尽快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房屋建筑管理规律的物业管理模式,不仅无法使我国的物业管理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还会由于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模式和制度的落后,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
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体现,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是物业管理的主导者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者,并通过业主大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权利。但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中,业主的主体地位和权利长期被漠视,物业服务企业越俎代庖,成为物业管理活动的主导者。《物业管理条例》更是直接确认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单一物业管理方式,通过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维护了物业管理中企业的主导地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主体角色的错位,客观上导致了社会对物业管理产生了错误的认识,限制了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式的自由决策权和选择权的行使,也为业主怠于行使共同管理权利、不履行义务留下了制度上的口实。
任何市场都应当包含买方和卖方,在物业服务市场中,买方是业主大会,卖方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产品是准公共服务产品,是对公共部位的管理和服务,任何单一的业主不能决定其价格,只有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才能够决定其价格,换句话说,没有代表全体业主的组织就没有真正的买方。但是,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市场上,作为物业服务买方的业主大会在大部分住宅区还没有成立,这就使得物业服务处于有卖方无买方、物业服务强卖强买的状态,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即使不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也能够生存,且能赚取暴利。在这种状况下,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整体上缺乏足够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和不断进步的动力,市场机制完全失灵,最终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作为一种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的不动产管理模式,在我国已走过了 30 年的历程。近十年,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已经充分显示出其巨大的社会作用、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真正的物业管理市场,没有形成成熟的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管理规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的不断增加和日益老化,如不尽快探索出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房屋建筑管理规律的物业管理模式,不仅将无法实现既有房屋建筑的可持续管理与社区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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