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
“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
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人。为进一步宣传法律,让法律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实践队队员前往青岛市某社区服务中心,进普法宣传,普法过程中,看到群众脸上恍然大悟的表情,我们感受到了我们进行的努力得到了回报,让更多的人获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让法律更好徜徉在社会中,护人民安全。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1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人民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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