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忠诚担当、履职尽责的重要方面,依法审理涉及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类案件,积极推进文物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和审判专业化的建设发展,为维护文物管理制度与文物安全、促进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了进一步探寻文物保护工作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可行性,2024年2月6日,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文物之行,法治护航”社会实践队来到山东省菏泽市博物馆进行实践学习,力求在领略文物魅力与其背景的情况下找到适用法律途径的保护文物的办法。
文物事业的法治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文物保护的发展,更关系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必须加强文物事业的法治建设。加强文物法治建设,有助于提高文物保护的法律实施标准,有助于提高文物保护的实施质量,有助于完善文物保护的法制地位,有助于向文物保护的科学化发展。
在文物数字化保护工作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州市博物馆研究馆员、青州市政协副主席王瑞霞建议,要以建立文物档案为目标,以文物考古工作为标准,建立多规合一的文物数字化保护体系,强化文物基础性工作。研究制定文物数字化计费标准,使这项工作列入预算时有章可循。组织文博从业人员进行文物数字化保护培训,让文博人了解文物数字保护的基本常识,使文物数字化保护成为由文物、考古人主导、多学科广泛参与的文物基础工作,真正达到文物保护的目标。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图书馆古籍馆馆长陈红彦一直从事古籍保护相关工作,如何更好地做好古籍保护,一直是她关注的问题。陈红彦建议推进古籍保护立法,以法律手段规范古籍的存藏利用,让古籍工作有法可依,让古籍保护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覆盖古籍工作的生命全流程、保障古籍在正确的保管利用手段下安全传承。同时,各级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古籍工作,使古籍工作开展可持续有效,对从事古籍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基本保障和政策支持。
“我国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和运营管理。”在汤维建委员看来,法律需要树立鼓励社会参与的价值取向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当成为文物保护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尤其是要让文物“活”起来,更需要依靠社会公众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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