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了解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方面的工作情况,提升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水平,烟台大学法学院2024年暑期社会实践重点团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优化路径研究实践队”于7月17日来到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实践活动。
图为实践队成员与参加座谈的领导合影留念
基本情况
7月17日,团队成员集体来到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实际情况进行调研。
在过去的一年,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高标准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16件,办结率、满意率均为100%。在全省率先成立公益诉讼“益德益心”工作室,邀请169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协助履职、志愿服务、宣传推广,形成“大公益”保护格局,做法被最高检转发。与市委统战部建立党外人士民主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互融共进机制,以监督促监督。
深入探讨
实践队成员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历程、诉的类型化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案件线索收集来源、调查取证权的运行阻碍、检察建议的递交障碍、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和“河长”+检察长制度的区别等问题积极向各位领导提问,并得到了细致的解答。
德州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紧紧围绕德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坚持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双赢多赢共赢等监督理念,扎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着力推动公益保护和法治政府建设。德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危废桥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燃气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等活动,积极协助构建“大运河保护”两省七市配合机制,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模式,7件案件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始终坚持政治统领,提升服务大局的贡献度
一方面德州检察始终坚持在服务大局与促进治理中激发制度优势、释放制度效能。另一方面持续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护航民生民利,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着力解决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始终坚持能动履职,增强法律监督的精准度
德州检察将积极能动履职,强化对公共利益的协同保护,扎实提升办案实效。重点解决行业内、区域内、领域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通过个案办理,实现类案监督,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强化社会公众参与度
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县两级院建立了13个公益诉讼“益德益心”工作室,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人士以及教育、卫生医疗、环保、食品生产、安全生产等领域专业人士担任工作室特约监督员、公益诉讼志愿者,以“提供线索+全程参与+评估实效”的工作模式,弥补检察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短板,有效破除办案中的专业知识壁垒,促进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图为实践队成员向各位领导积极提问
典型案例研讨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实践队成员介绍德州市首批黄河流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中的最后一案,并借此案例给实践队成员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保护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图为有关负责领导向团队成员介绍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高某宝非法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李某金(已判决)等人在汽修厂收购废机油,张某连、高某甲为其提供帮助。2022年5月,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接群众举报,到现场进行执法,查获大量储存废机油的储油罐、油桶以及废机油滤芯,经鉴定,涉案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类别为“HW08”的废矿物油,属于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特征的危险废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高某宝等人累计收购废机油2900余吨,造成济南、德州6个区县共8处土地污染,涉案金额9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宝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然委托其从事废机油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连、高某甲明知高某宝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委托他人收购废机油,仍为其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宝、张某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三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累计6万元,3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11起系列案件中,齐河法院坚持生态保护与依法打击犯罪相结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对13名被告人实施精准化量刑,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这起案件的顺利宣判,标志着德州市首例黄河流域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审理圆满结束,也是齐河法院贯彻黄河重大国家战略,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去年以来,齐河法院大胆探索、狠抓机遇,高起点、高标准、高定位建设黄河生态城法庭,开展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的专业化审判,集中受理齐河县域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构建起“一核两翼三保障”工作机制,创新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枫桥经验”,坚持“惩戒、教育、修复”于一体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在11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件中,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法官经过耐心调解,让被告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以调解促履行,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缴纳环境修复等费用165万余元,刑事部分主动认罪认罚,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法润民心,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打通司法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最后一公里,以司法之力护黄河安澜!
公益诉讼发展历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时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在北京、内蒙古、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2年试点;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入法。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四大检察职能之一,历经顶层设计、法律授权、试点先行、全面推开四个阶段,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截至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定办案领域已达到“4+10”。
“4”指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法律明确列举的领域。
“10”指的是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
这一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既是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是检察监督推进公益保护赢得社会共识的结果。
梳理总结
调研结束后,实践队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对本次调研所得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多个方面进行实践总结。队长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外联组的同学负责接下来调研单位的联系沟通,文稿组的同学负责本次调研活动的内容整理,宣传组的同学负责将本次实践过程进行宣传展示,保障组的同学负责接下来的路线及住宿等问题的规划,大家分工明确,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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