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践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收集和滥用事件频发,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和其他法律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开始逐步完善。然而,法律的实施和操作性仍面临挑战。2024年暑期,“信息蔚浪,公益护航”武汉大学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践队队员前往公安局、法院、律所等地进行调研访谈,总结实践成果,提出相关策略,冀以公益诉讼助力个人信息保护。
二、数据整理与分析
开展实践前,实践队队员研读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及相关领域的论文,收集社会观点,制作并发放问卷,整理并分析数据,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收集的453份问卷显示,个人信息遭受损害时,被调查者更倾向于通过相关机构或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程序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挑战,公众参与度不高。实践队据此拟定了访谈提纲,系统性地开展访谈工作,集中调研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实际操作中所面临的困难挑战、相应策略和创新性发展前景。
三、实践集锦
集体实践
7月14日上午,实践队前往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集体实践活动。
针对队员们提出的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合规、惩罚性赔偿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中的难点问题,杜律师结合律所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方面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回答。
杜律师指出,科技迅速发展的当下,侵权形式更加多样化,但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并不高,需要公益诉讼来唤醒和提高公众的意识。她建议群众多加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是相关的普法视频,接触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判例,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不因事小而放任违法犯罪的发生。
个人实践
8月1日,实践队员陈玉欣到达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公安局分局,与负责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公安人员进行了面谈。公安机关基于访谈和问卷调查的结果,提出了若干改进建议。面对未来可能增加的个人信息保护需求,公安机关将制定长远规划,加强技术研发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与国际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等。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将积极与更多社会力量合作,如企业、社会组织、学术界等共同构建更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通过多方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7月24日,实践队员杨继伟到达武昌区人民法院,与民事审判庭资深法官兼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负责人金法官进行了深度面谈。金法官强调了公益诉讼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独特作用,并结合自身经验,阐述了在审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所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取证难度极大,人民法院运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等,来追溯信息泄露的源头;法院还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协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联合办案,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在谈到创新举措时,金法官介绍了一系列创新做法,如建立快速立案和审理机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审判效率和质量等。未来法院将继续深化司法改革,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为构建安全、有序、和谐的数字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7月25日,实践队员周昭孚线下采访了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四庭王法官。就法院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方面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流程而言。王法官指出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审查并受理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案件受理、立案审查、调查取证、组织庭审、作出判决等环节,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在平衡公益诉讼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上,王法官强调了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详细介绍了法院如何运用技术手段支持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同时,王法官还介绍了法院如何利用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案件涉及的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月26日,实践队员李旺阳与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进行了线下访谈。陈律师从法律工作者的视角出发,指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目前缺少典型诉讼案例,在合肥乃至安徽地区缺少相关的实践。鉴于公益诉讼中“公益”意味着受侵害群体需要达到一定规模或涉及较大范围,而能够获取大量个人信息的主体往往在大城市,因此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实践还需要大城市提供相关的案例、办案经验,在经验指引下,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广泛运用,起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乃至社会、国家安全的效果。
7月29日,实践队员李菲凡前往南宁市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与农律师进行了深入访谈。在谈到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途径时,农诗竹律师表示,由于个人信息侵害往往具有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难以察觉自己的信息被侵害,更难以找到明确的侵权者并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需要法律的严格规制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8月10日,实践队员吴奇与上海沪元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进行了深入的面谈。在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赵律师表示,虽然该法律已经出台,但立法在操作性方面还不够全面,存在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在访谈的最后,赵律师还提到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与普通个人信息侵权诉讼的区别。他指出,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主要是检察院或公益团体,而普通诉讼则可以由个人提起,主体的差异决定着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问题的前沿性与复杂性。
8月13日,实践员邓资长弘在柳州市对两名在读大学生展开采访。就对个人信息保护和公益诉讼的认知方面,受访者表示对近期公布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有所了解。一方面,受访者对个人信息保护表示出高度的认同;另一方面,受到个人阅历限制,受访大学生大多没有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寻求帮助的经历。由此看来,个人信息保护和公益诉讼的推行仍存在诸多挑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未来,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不断提升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参与度,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有序、和谐的数字化社会环境。
四、实践总结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是维护公民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手段,公益诉讼所引发的社会反响,使得更多人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对法治实践的参与更加积极,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坚定。然而现实的挑战如影随形,在这个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操作性仍面临困难与阻碍。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关部门应加大个人公益诉讼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与此同时,构建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公民提供坚实的后盾,方能如春风化雨,滋润法治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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